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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修改程序: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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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修改程序: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土地规划修改程序包括:向政府提交土地规划修改申请;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规划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评估;修改规划计划,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结果进行评估;国土资源部颁发数据库更新证书备案。
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由于政府划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取得,是国家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行政权力,对我国土地使用权划拨程序来进行的分配或调整; 2、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无需支付地价,这并不等于土地使用者不需要支付任费用,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交纳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有期的,也可以是无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没有使用权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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