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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二手房尚未签署过户手续,房产登记在我的名下,我是否具有房产的所有权?

2024-12-04
在完成过户手续后,房产并不一定完全属于所有人。房屋担保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可能会影响所有人对该物业的实际掌控力,并进一步限制其对该物业的所有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尽管经过过户程序完成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持有人似乎已经获得了对此房屋的物权,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有可能出现房屋被设定为担保品等情况,从而对所有人的物权产生实质性的制约。 此外,我国法律体系注重保护善意第三方的权益。如果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况,物权人未必能够保全其所持有的不动产物权。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就可以高枕无忧地享有该物业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予以追索。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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