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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外出是否属于单位委派行为还是私自行为确认是否属于工伤。 2、对派遣员工而言,他(她)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劳务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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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因公外出期间,如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以下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第一种情况可以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可以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领导指派的情形。此处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此处的“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中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在实际工作中,职工有时必须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这时职工如果遇到事故造成下落不明的,很难确定该职工是在事故中死亡了,还是由于事故导致职工暂时无法与单位取得联系或者是在事故中发生了其他情形,本着尽量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定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定外出学习或会;(3)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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