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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因公外出期间,如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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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解答你的问题之前,先要确定员工外出的性质,如果是工作,就属于工伤,否则属于单方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就属于工伤,如果贵公司给员工缴纳有工伤保险,就可以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通过保险机构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其他的比如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需要贵公司支出,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以上费用都由贵公司支付,当然可在意外险的范围之内减少赔偿费用, 至于薪资的发放,如果对方是工伤贵公司就要给员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员工享受的是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当然不包括浮动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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