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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因公外出期间,如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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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因公外出期间,如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以下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出差期间意外受伤,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判定的,是否是工伤应该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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