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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员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非员工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防范意识不强...
单位代缴社保风险有政策风险,信誉风险,使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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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1、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是非常不利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
企业为别人(不是本公司的员工)买社保的行为虽然没有违法,但不合法,而且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非本公司员工的人员代缴社保,这样公司与其就形成了社保关系,也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既然形成了劳动关系,又只是代缴社保,那签合同、发工资等公司应尽的义务也就没有啦,如果人家反咬一口,说公司没签合同、没发工资,那公司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了。因为公司已经为其缴了社保,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了。建议不再为非公司员工的人员代缴社保,停止代缴,这样就可以规避上述风险。
个人原因挂靠在公司,单位那部分没交交说不清楚了,他把账户放到街道,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只是个人行为帮忙,这样就没有风险。处理不当造成的风险,比如。建议,要你承认工龄年限等: 1、让员工自己到保社局自己上社保(本地户口),你就要与离职员工签订挂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已离职的时间、准时交社保的期已经离职,社保和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不能通过单位给他个人上社保和公积金; 2、社保费的收取问题(提前收),留意,只有个人那部分;2、非在公司挂靠的话。有可能职工会据此将单位告上法庭。可以帮助他交纳,前提是与单位无关:1、劳动纠纷,包括否认离职,说是保留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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