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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本公司人员代缴社保的风险:用人单位名下缴纳社保人员均视为本公司员工,意味着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法律事实,这些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
不缴纳社保有这样几个风险: 1、员工申请仲裁或诉讼,公司会被判决补交及可能承担滞纳金; 2、员工可以因公司不交社保为由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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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社会保障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行为可能有处罚的风险。现在支付社会保障需要谨慎,法律已经定性支付社会保障是一种违法行为。社会保障中断,跑腿半年。我们都知道,社会保障中断是一个大麻烦,许多优惠政策与社会保障挂钩,买房买车的孩子也会被阻止入学。所以在辞职和跳槽时,很多人选择找一个中介来支付社会保障。特别是一些非本地户籍自由职业者,受户籍限制,不能以个人名义支付社会保障,只能找到社会保障的代理。然而,现在,附属社会保障是一种违法行为。支付社会保障,最初是一个政策边缘球。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通过附属代理公司支付社会保险,属于保险欺诈行为,实际上是不允许的。支付社会保险的风险,实际上有很多风险。例如果与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有社会保险,就会保险代理机构有欺诈行为,就会保险代理机构有上述的风险金额,将被认定为,将被认定为不受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处以下五倍以上的风险。使用风险是指与政策风险挂钩的保险部门不会赔偿一些涉及报销的保险。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以社保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的,个人与代理机构实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社保挂靠具体违法与否,各地规定不一。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 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合缴纳社保费的要求,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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