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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品房的欺诈问题,目前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确定。 但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商品房面积欺诈时,面积误差比小于3%的,其房屋价款实行多退少补原则,一般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但是当面积误差比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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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进行买卖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购房人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欺诈的赔偿是:卖方欺诈的,应当将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返还给买方,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买方欺诈的,应当向卖方赔偿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商品房面积欺诈时,面积误差比小于3%的,其房屋价款实行多退少补原则,一般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但是当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可以因为卖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大于3%的房价款由出卖人直接承担,买方对于面积误差比3%以上的部分不用补足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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