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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抵押人仍然可以占有、使用抵押物,在占有、使用抵押物期间,可能会有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被第三方留置了抵押物...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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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实践中常发生同一动产上质权和抵押权竞存的情况,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和质权人都要求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时应该如何确定优先顺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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