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抵押人仍然可以占有、使用抵押物,在占有、使用抵押物期间,可能会有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被第三方留置了抵押物,那么同一动产上即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留置权,应当如何确定优先顺位呢?
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对于同一动产既被抵押,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77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437人已浏览
3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