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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依法发包的承包经营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农村...
地役权是在别人土地上拥有的权利,与后两者区别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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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地役权一并转让抵押。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设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对其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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