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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现在发表,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明确劳务派遣劳动比例、辅助岗位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同时,《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制定、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尤为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限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工的规定如下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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