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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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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回避事由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我回避,也称为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判活动。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4)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另一种情况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2)向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向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本案;(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产和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参加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共规定了5种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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