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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在回避对象上,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执行人员,与刑事诉讼一样,证人不适用回避...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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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31日发出的法发[2000]5号通知《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执行回避制度作了9条具体规定: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⑤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①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③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④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3)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5)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之第1条至第3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7)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8)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1条至第3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4条、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24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9)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就是法院在审民事案件时所应当遵守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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