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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回避回避的正式方式有哪些

2021-12-01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我回避,也称为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判活动。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4)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另一种情况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2)向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向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本案;(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产和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参加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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