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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建房屋结构的相关处理措施

2024-11-08
如果您发现物业未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者违规建设者拒不执行,您可以直接联系当地街区的城市管理委员会,或者房地产管理局属下的街区办事处协助处理此事。需要注意的是,物业仅负责提醒和建议,无权强行拆除任何违建物件,因此这方面的责任在于相关执法部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更的装修工程,如未取得设计方案便擅自施工,将被勒令停止并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而对于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的行为,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即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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