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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为其本质的合同。我国《》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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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依据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如果履行完毕,自然终止;如果尚在履行过程中,想终止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协议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条件成就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行使解除权就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法定解除,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行使解除权就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解除权。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因此,解除权的行使必要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5)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恰当担保,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特别提醒的是,无论哪种方式终止合同,一定要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到对方,合同才会终止。
1、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赔偿标准如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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