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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根据有关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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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
2015年6月,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就业的意见》,规定了以下残疾人辅助就业支持措施:(1)土地支持。辅助就业机构是非营利性残疾人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免费或者低价划拨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土地出让的,应当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应酌情减免。二是资金支持。对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采购、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给予相关资金支持。这里的扶持资金主要是指残疾人的就业保障基金,也可以是就业专项基金和福利彩票基金。(3)税费支持。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残联认定的辅助就业机构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由于福利、公益和非营利性的特点,辅助就业机构应参照《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优惠: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电话等电信业务优惠优惠。(4)支持劳动生产项目。对于为辅助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所等方面支持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5)搭建平台和载体。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和日托机构,结合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努力实现残疾人辅助就业和残疾人护理服务的有机结合,突出优势互补,形成政策合力。(6)将残疾人辅助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由于其安置残疾人的特点,辅助就业机构需要按人员比例配置一定的专业专职人员,其资金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对于残疾人就业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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