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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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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20〕141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支持对象和具体支持措施。根据该通知的要求,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关于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关于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采用公开以外的采购方式。 (3)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要求的,可直接入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民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辅助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比普通劳动者更加灵活。由于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大多数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支持或社会救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鼓励和支持设立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要求。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将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就业列为任务目标,首次提出了辅助就业的概念。《国务院关于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提出支持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和无障碍改造。根据上述文件要求,2015年6月,中国残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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