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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根据有关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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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20〕141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支持对象和具体支持措施。根据该通知的要求,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关于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关于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采用公开以外的采购方式。 (3)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要求的,可直接入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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