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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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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对于残疾人就业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对于残疾人就业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救助。对在(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对于残疾人教育救助,《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要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的支持力度,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通过采取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措施实施教育救助。建立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优先给予资助,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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