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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委托他人代签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效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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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分我一处平房,后经人介绍有了男朋友,结婚生子。现在,我丈夫他们家要立遗嘱分房,4个子女每人一套3套楼房,大约分别400,400,200万平房大约300万,其中两个女儿一个儿子都是两套房分别是400,400,300万。两套楼房已经买下平方是老人单位分的,市场价300万,还有一个儿子房价值200万婚后自己买下,400万的楼房都是老人买下,三个子女本身有房分完后各有俩套三套房而且三个子女的孩子也都结婚了,唯独一个儿子也就是价值200万的房子一套还有个儿子上大学没房,现我丈夫本人和他们全家都说我单位分的房就算是我们的,我想问一下,他有权利分我们家的房吗
1.擅自将他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善意受让该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卖方人非产权人,但持有房屋及产权人的所有合法证件并通过中介售房,可能还有(伪造的)公证委托书,购房人依然有审核授权委托书的义务,就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查实,委托书未公证的,不能交易,以防范可能产生的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3.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已交订金是否能获得双倍返还?律师倾向于从缔约过失角度看待出卖人行为,或从立约定金性质处理该案,判决主要过错人即出卖人承担双倍返还之责,似更符合公平原则。该案再次警示买受人验证出卖方与产权人是否一致,产权证是否真实的重要性。 4.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要妥善保管,丢失后必须及时挂失或备案。在无权处分发生时,出卖人的过错可能会影响到买受人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5.房屋作为赃物同样适用善意取得,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及“已办理过户登记”是善意取得构成的必要条件,且在实践中对构成要件的审核更为严格。
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一般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五)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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