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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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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交易供应商可以依法分包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负责,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项目负责。分包注意以下要求:一个分包要公开进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交易的供应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采购的公开方式是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分包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采购人同意分包。第二,依法分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包必须遵守,采购人不得非法同意分包。比如施工企业不得分包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以提供知识服务和智力服务为目标的合同不得分包。三合同履行依法需要相关市场准入法定资质的,分包供应商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相应的资质,禁止向未取得法定资质的供应商分包。四中表示,交易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行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分包部分),分包供应商只对分包部分承担责任。当分包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时,中标交易供应商需要自行履行合同。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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