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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内财产协议的三种无效约定 (1) 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制定婚姻内财产协议时,会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问题,并约定将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仍然掌控着这些财产,即从法律上来看,这些赠与并未履行。当然,未完成的赠与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这种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大,最终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 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并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 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是婚姻内财产协议中的甜蜜承诺,旨在打消离婚念头,让婚姻关系更加稳定。然而,这种约定实际上限制了离婚自由权,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 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实务中,有些要求代为拟订婚姻内财产协议的夫妇可能不愿要孩子,约定由另一方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虽然这些约定并非完全无效,但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就可能负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 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姻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此外,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1、审查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应明确其是否为该房屋的唯一所有人,如果该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则签订买卖合同时须有其他共有人的签字或书面的同意声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情形,上述情况买受人可通过查看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到房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进行确认。 2、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在协议中,应对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税费承担方式,交付期限,过户时间,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特别对于贷款尚未还完的房屋交易,在合同中应着重对贷款还款事宜以及房屋过户进行详细约定。 3、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影响协议履行的,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4、中介方的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的知识和经验上,都处于弱势,所以,房地产中介市场需要一份保护各方利益的合同。许多三方协议规定了买方、卖方的权利义务,对中介方却没有任何限制。
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用得比较多,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 所以,如果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辞退或者辞职现象,劳动者首先需要找劳务派遣机构联系,并且看看合同中关于辞退或者辞职现象的处理,一般来说派遣合同里面都没有规定,所以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得不到赔偿的,自动辞职只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跟劳务派遣机构说一声,一般来说也不用赔偿,但是合同另外有约定赔偿金的除外。 一、派遣内容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费用问题 1、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四、社会保险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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