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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协议的签署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025-01-07
婚姻内财产协议的三种无效约定 (1) 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制定婚姻内财产协议时,会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问题,并约定将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仍然掌控着这些财产,即从法律上来看,这些赠与并未履行。当然,未完成的赠与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这种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大,最终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 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并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 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是婚姻内财产协议中的甜蜜承诺,旨在打消离婚念头,让婚姻关系更加稳定。然而,这种约定实际上限制了离婚自由权,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 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实务中,有些要求代为拟订婚姻内财产协议的夫妇可能不愿要孩子,约定由另一方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虽然这些约定并非完全无效,但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就可能负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 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姻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此外,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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