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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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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受地域和级别的限制,国内外的任何当事人都可以选择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或纠纷: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三、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四、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五、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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