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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

2023-04-20 842人已浏览
  • 胡素卫律师

    胡素卫律师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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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仲裁受理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主要包括金融、保险、买卖、赠与、借款、保证、租赁、保理、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物业服务、行纪、中介、合伙等合同纠纷。 下列纠纷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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