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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认定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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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 2、侵犯优先购买权; 3.商品房预售违法;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居间人无主体资格; 2、居间合同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3、居间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居间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无效的。情形如下: 1.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 2.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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