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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条上仅有一个署名人签名但未标明署名性质的情形,应尽量查清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当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署名的意见看法,仔细分析证据,...
借条空白处署名的责任承担: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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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空白处署名的责任承担: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借条上只有一个署名人签人签名但没有注明署名性质的情况,应尽量查明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当庭审理时双方对署名的看法,认真分析证据,从保护持有借条的债权人的角度客观公正地审查处理此类纠纷。向他人借款写借条的内容应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随意在他人借条上签字。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的签名也应明确注明身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向他人借款时,实际借款人应认真执行。对于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按票据。同时,担保人应要求其在借据上明确书写身份,不得在借款的任何空白处随意签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当事人在借条空白处签字的,应当按照其真实意思表示承担责任;如果其意思表示是向贷款人借款,则按借款人身份承担责任;如果其意思表示是提供担保,则按担保人身份承担责任。如果事实推定当事人不能认定为担保人,贷款人不能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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