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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空白处署名的责任承担: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
借条空白处署名的责任承担: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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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签名被改为借书无效。空白签名变更的借书是伪造的借书,没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定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借书是伪造的话,就说明没有真正的借款关系,当然没有必要偿还这笔借款。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必须证明借书是伪造的。一般来说,如果借书的签名是真实的,借书的内容是真实的。如果我们想推翻这张借书的证明效力,必须根据证据规则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否则,法院将认定这张借书的效力。因此,债权人拿着我们签的借书催债,我们没有借款的时候,必须积极收集相反的证据,不能以不知不觉为理由对抗债权人。如果没有证据推翻借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借款是大额借款,债权人就借款的支付证明书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借款证据不足。
变更借条的空白签名无效。空白签名改为伪造借条,没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然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借据是大额贷款,债权人还将为贷款支付凭证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认定贷款证据不足。《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的。
当事人在借条空白处签字的,应当按照其真实意思表示承担责任;如果其意思表示是向贷款人借款,则按借款人身份承担责任;如果其意思表示是提供担保,则按担保人身份承担责任。如果事实推定当事人不能认定为担保人,贷款人不能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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