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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空白处署名的责任承担: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
借条上只有一个署名人签人签名但没有注明署名性质的情况,应尽量查明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当庭审理时双方对署名的看法,认真分析证据,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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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签名被改为借书无效。空白签名变更的借书是伪造的借书,没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定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借书是伪造的话,就说明没有真正的借款关系,当然没有必要偿还这笔借款。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必须证明借书是伪造的。一般来说,如果借书的签名是真实的,借书的内容是真实的。如果我们想推翻这张借书的证明效力,必须根据证据规则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否则,法院将认定这张借书的效力。因此,债权人拿着我们签的借书催债,我们没有借款的时候,必须积极收集相反的证据,不能以不知不觉为理由对抗债权人。如果没有证据推翻借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借款是大额借款,债权人就借款的支付证明书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借款证据不足。
抵押人自行签署空白抵押合同,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任,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依旧有效。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成立,只有及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才能使抵押权成立,从而取得优先受偿权,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答:鉴于你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自己是见证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从签名形式上看,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后面签名,而是在借条下面空白处签名,故不应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也不会被认定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一般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鉴于您在签字形式上不符合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构成要件,所以可能会被认定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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