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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空白处署名的必要性

2020-08-03 12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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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事人在借条空白处署名的,应当按照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来担责;如果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向贷款人借款,则按照借款人的身份来担责;如果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提供担保,则按照担保人的身份来担责。如果通过事实推定,不能认定当事人为担保人的,则出借人不能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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