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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开具。申领人领取居住证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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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属于国内非深圳户籍人口;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居住地,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连续十二个月参加社会保险。
申领人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的,应当先行申请居住证账号。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受理点申请居住证账号。居住证账号开通后,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办证或者查询办证结果。申领人开通账号后,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提交本人明材料、手机号码进行账号认证。账号经认证后,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再次申领等业务。持证人已在居住证受理点提交过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的,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账号认证。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深户籍人员申请居住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特区有合法稳定居住地。非深户籍人员从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居住证之日,连续居住12个月的,被视为合法稳定居所(2)特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非深户籍人员从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领取居住证之日,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2个月或领取居住证之日的2年内累计18个月的,视为合法稳定的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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