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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 2.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使用北京市“...
一、申办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使用市“法人一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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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 2.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在系统注册通过后,登录系统填报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并经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审核确认后提交。在申报阶段内,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可以修改。 3.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指标中,需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应提交申请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核查、复查:现场审核和积分复查可在复查阶段同时进行。 三、公示: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研究提出年度落户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 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 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科技文化、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奖项:加9分 获本市奖项:加6分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窗口办理流程: 1、办理人到受理点填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2、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和打印受理回执; 3、制证部门制作居住证; 4、办理人凭受理回执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办理条件: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所需材料:1、填好的《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2、办理人或其他有效明原件或复印件;3、办理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4、居住地址证明; 5、劳动就业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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