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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规定发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协商,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但仲裁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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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答:是民事案件。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该协议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签定,是否适合新劳动合同法(高校属于事业单位)? 答:如果是聘用人员,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适合劳动合同法。如果是事业编制人员,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应适用事业人员管理的规定,如果无规定,参考劳动法律法规。 3、法律诉讼实效多长? 答:时效一年。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属于其调整,也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那么,时效就是一年。 4、协议中写的赔偿金是研究生实际培养费用的4倍以上,法律是否支持? 答: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4倍过高,显失公平,估计法庭不会支付。 5、高校的违约和研究生的违约同时存在,诉讼上对研究生是否有利? 答:双方违约,应各自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 另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4]30号)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劳动仲裁一般单位是否愿意调解要看情况。如果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调解可以节约争议成本,一般单位在考虑成本的情况下都会愿意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也只有双方同意的情况才可以进行。
是的,中断是因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期限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接受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或者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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