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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村委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审判活动需要,部分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在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盖章确认有关事项时,对于能够证明的事项,也应当支持。同时,在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就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调查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在人民法院需要协助通知人民陪审员有关事项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当协助。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案件,进行调解,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时,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在人民陪审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侵害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审判长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判断的独立性,是其发挥作用的前提,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等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为保证上述规定落到实处,防止出现审判长通过诱导、隐瞒部分事实等方式妨碍人民陪审员独立判断的情形,人民陪审员法又进一步要求,审判长的指引和提示,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案件审判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作,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法官,对这些环节、流程及与其相关的规定,很难熟练掌握。审判长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的合议庭中,应对有关问题进行指引和提示,保障审判活动高效有序进行。人民陪审员需要了解、掌握和注意的问题,凡是与案件审判相关的,审判长都有指引和提示的义务。主要包括:法庭纪律和礼仪、诉讼和庭审程序、聚焦争议焦点的技巧、法庭询问方法、事实认定方法、证据规则、合议规则、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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