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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现如今,人民法院面临着当事人诉求日益复杂多样而法院人员不足,司法资源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情况。针对存在的...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案件审判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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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人民陪审员法没有规定,应当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掌握。一般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介绍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的基本情况、任职资格情况和选任工作情况。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审议后进行表决。有的地方还召开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向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对于法院等没有对应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命程序,可以参照该法官的任命程序,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人民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没有工资,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付的交通、用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补助。 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在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人民法院将根据当地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货币工资水平,在实际工作日给予补贴。 人民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享受的补贴,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
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主要在以下方面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一是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的阅卷等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二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的权利,在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具有同等权利,在七人合议庭中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进行调查、发问,在合议中进行评议、表决等权利。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有权依法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调解工作。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在休庭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三是审判长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正确充分履职提供必要的辅助。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四是人民法院还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五是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必要的补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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