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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024-12-01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保证将来实现物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开发商如未经过购房人同意,再将该房屋卖给其他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预告登记制度与传统的进行房屋过户登记相似,但存在一些不同之处。首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放商拥有的重要证明,需满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四个条件后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 其次,预告登记的约定是进行预告登记的前提,当事人可以约定房屋预告登记,也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外另行书面约定。申请预告登记时,买房人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如开发商未按约定与买房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买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最后,预告登记成功后,买房人应前往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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