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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按规定赔偿吗?

2022-05-06
一,不可以: 1,当事人已经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不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 2,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就不能享受相应的搬迁费以及其他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的福利; 3,用人单位在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之一的,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4,离职后的搬迁费,和当事人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了几年,没有任何关系。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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