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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请求权主体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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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由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由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1.地域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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