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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的共同居住人也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公房租赁合同: 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
承租人如果生前不是独自居住,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如果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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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死亡,出租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在房屋租赁期内,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租赁住宅用于个人工商店或个人合作方式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布失踪或宣布死亡,其共同经营者或其他合作伙伴要求按原租赁合同租赁住宅,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分两种情况。1、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赁合同的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去世。那么在北京有常住户口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利继续承租该房,如果有几个共同居住人,需要协商确定一人。如果争执不下,可要求产权人确定一人或者申请法院确定承租权。确定承租人后,即可到产权所有人处变更承租人姓名。如果你哥哥是仅有的共同居住人,则无需其他人同意即可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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