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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有效,但是赠与没有完成。 男方想要把一半产权赠送给女方,如果有这份协议其实可以确定家庭内部财产状况,那么什么时候一定要过户呢,一是房...
1、由于赠与属于无偿合同,立法上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对于房屋赠与而言,就是在过户登记至受赠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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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不能撤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也就不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因此,男女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不能引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的规定,是不能撤销所谓的“赠与”的。而且,男方将其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可以看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而非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的,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是不能随意撤销的。2.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具有确定的效力,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解释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法院审理,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3.即便是一种赠与,因其道德义务性,也具有不可撤销性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男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女方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男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那么离婚协议书就不是必须要有的了。只有在协议方式下解除夫妻关系,才会对离婚协议书有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先充分协商,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才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但这样的协议书也不会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
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孩子一般可以撤回赠与。但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赠与。受赠人存在法定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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