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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2、在非试点地区,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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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沟通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应当驳回出卖人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买受人反诉出卖人赔偿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支持相应的反诉请求。
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及“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原则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通过交易手段取得该村农村房屋所有权,如果卖方没有不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的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会由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因此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一定要注意买房的身份情况,再要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最后还要看合同是否履行交付占有使用。 农村宅基地不准买卖。但是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卖于本村村民,不是本村村民的买卖是无效的。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购房者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对购房者的投入进行补偿。另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时,应注意给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1。返还原购房价格与原购房价格与现房价格的差额;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和装修而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3、出卖人因拆迁而获得的拆迁利益和土地增值部分以上的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金额。对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按照卖方负主要责任、买方负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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