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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沟通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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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购房者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对购房者的投入进行补偿。另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时,应注意给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1。返还原购房价格与原购房价格与现房价格的差额;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和装修而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3、出卖人因拆迁而获得的拆迁利益和土地增值部分以上的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金额。对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按照卖方负主要责任、买方负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处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根据双方利益的影响协商解决,包括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与原买卖价格差异造成的损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因无效合同而获利的人需返还下列财产: 1、返还原购房价与原购房价与现房价的差额。 二、因扩建、改建、装修而返还买受人增值部分。 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拆迁利益和土地增值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法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应当返还行为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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