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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中的辞职条款有效?

2022-02-04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专门就此说明“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那么,只要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确定地通知到了公司,不管公司是否同意,你都可以离开公司。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或者说辞职权。这时,你虽然提前离开公司,但因为行使了法律规定的辞职权,劳动合同因此而终止。劳动合同都不在了,也就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约定的问题,或者也可以说,因为你行使辞职权,你就只需要履行的你辞职的时候。因此,你不需要为提前离开公司而承担责任。不过,如果你在工作中或者辞职后违反了合同的其他约定,比如说保密约定,竞业禁止约定,那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支付就看你们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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