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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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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就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这与是否再就业无关,还是公司向社会保险局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雇佣者的个人工商店(以下称雇佣者)应按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向本部门的所有雇佣者或雇佣者雇佣者(以下称雇佣者)支付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员工和个人工商店的员工有权按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返聘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能申报工伤,如果存在返聘协议,那么用人单位与该员工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适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雇佣关系的赔偿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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