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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发生工伤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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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劳动者资格方面,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劳动法》没有其他限制。根据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有权参加劳动。《劳动法》不禁止50岁以上公民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我国男性55岁,女性50岁为退休年龄。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们的衰老速度也在放缓。事实上,中国目前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退休老人回到工作岗位,发挥余热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劳动法》仅限于使用童工,禁止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非劳动者从事与自身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16岁以上人员,均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为合法行为。此外,是否招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完全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由单位自己决定,法律不干涉。既然法律规定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那么有劳动能力的人就应该参加劳动。劳动者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不应作为衡量是否有劳动关系的标准。年满16周岁的年轻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自然而然地一视同仁,同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和工伤保险待遇,年人超过退休年龄而剥夺。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进行具体操作。
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及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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