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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2024-12-12
1. 医疗机构不需承担病员因医疗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 2. 受害人需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以及接受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需提交就诊于该医疗机构以及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则可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若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则需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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