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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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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 1、由患者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等相关事实进行举证; 2、由医疗机构对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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