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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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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关于证明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主张应当指出的是,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一种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指主观上的因素与客观上的结果的因果联系。[1]在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审理时,在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上,都必须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如何证明,历来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证明说、完全推定说和有条件推定说三种。证明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应当由原告证明,原告负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要件不成立,不能构成侵权责任。[2]完全推定说认为,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因为医疗合同在履行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受害患者往往不能掌握医疗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甚至受害患者已经死亡,自己无法承担举证责任,其近亲属负担举证责任有重大困难,因此应当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举证责任应当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3]有条件推定说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确实存在医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完全将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推给医疗机构,就会使医疗机构陷入较为不利的诉讼地位之中,甚至会形成防御性医疗行为,最终还是要将风险转嫁给全体患者负担,对全体人民不利,因而应当实行有条件的推定,即举证责任缓和,在受害患者一方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推定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一方负责举证,推翻因果关系推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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